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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解读

发布时间:2014-08-19 | 信息来源:市残联网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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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设六章二十五条,分别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残疾人就业的保障和服务措施、法律责任等。

《办法》规定,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民政部门、残联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残疾人庇护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采购纳入清单的产品、服务。这也是我省首次在政府规章中明确提出这三项要求。

《办法》对残疾人平等就业和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作了多处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除特殊岗位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应聘的条件;社区、村残疾人服务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政府兴办的相关服务机构设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

《办法》从起草到颁布施行,历时一年多,在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融汇了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相关政策,突出了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和对残疾人的关爱

《办法》的实施必将对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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