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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5-09-02 | 信息来源:市残联网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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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是民生之本。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近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宁波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甬残联﹝2015﹞29号)。

    《意见》共分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帮助农村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庇护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要求等七个方面二十三条。

    特别是在第一方面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中,《意见》重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求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所属机构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市、县两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18年,市、县两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级残联达到10%、县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

    《意见》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根据工作需要,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聘残疾人。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和开考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积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残疾人专场(专区)招聘会,以提高残疾人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

    《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评选条件,建立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奖励制度。

    《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使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价值。也必将在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宁波市残联教就部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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