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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问答

发布时间:2016-06-08 | 信息来源:市残联网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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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实施办法》(甬残联〔2016〕2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实施,各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在建设、运行及管理中能享有那些优惠补助政策,市残联就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一、问:市残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办法”有哪些目的意义?

答:2015年3月26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省意见》),明确了全省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扶持政策、组织保障等。为贯彻落实《省意见》,需要制订结合我市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调整我市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配套扶持政策。

二、问:制定“办法”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有以下11个文件作为“办法”的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31号)

3、《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浙残联康复〔2014〕7号)

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

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

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

7、《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5〕23号)

8、《宁波市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入职奖补办法》(甬民发〔2014〕130号)

9、《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甬民计〔2015〕27号)

10、《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甬正价〔2013〕71号)

11、《宁波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甬价费〔2015〕14号)

三、问:制定“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包括四方面内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扶持政策、组织保障等,其中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的重点任务包括加快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规范化管理五条15项重点内容。

四、问:全市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目标是什么?

答:到2020年,市本级和各县(市)都建有1所以上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各县(市)区都建有1所以上残疾人专业托养机构,平均每百名残疾人的康复和集中托养床位达到3张以上,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有康复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等不同层次的服务。

五、问:我市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功能定位怎样?

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合理设置服务设施功能,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的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残疾儿童教育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咨询、培训指导和功能评定等综合服务功能;其他县(市)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应具备残疾(鉴定)功能评估、康复咨询、辅助器具配置以及社区和家庭康复技术培训指导等基本服务功能。集中托养机构主要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24小时寄宿的基本生活照料托管服务,同时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日间照料机构主要为智力、精神及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基本技能训练、康复训练、职业培训与教育、心理疏导、文体娱乐、庇护性(辅助性)就业、工(农)疗等服务。

六、问: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专业人员配置比例是多少?

答:各级各类残疾人康复机构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印发<康复医院基本标准>的通知》和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和《浙江省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试行)》的有关标准配备专业人员。集中托养机构专业护理人员与托养人员按照1:3-1:4比例配备;日间照料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与庇护人员按照1:6比例配备,并配有专(兼)职医护人员。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康复医学科室,配备康复床位和医护人员。各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康复站(科、室)规范化建设,每个康复站(科、室)配备1-2名康复责任医生,开展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肢体重度残疾人提供“家庭病床”签约服务。

七、问:如何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纳入各部门工作职责?

答:各级卫生计生、教育、人力社保、科技等部门将残疾人康复和护理等专业人员纳入本部门相应的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市内各医学院校开设康复和护理相关专业,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开展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八、问: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入职奖补制度规定对什么对象如何实施补助?

答:对入职本市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纳入事业单位正式编制除外),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上岗培训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和管理中层干部,并与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业满5年后给予一次性奖补,补助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以下简称“甬政发〔2014〕68号”)入职奖补标准执行。现行具体标准:“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奖补4万元,专科(高职)毕业生奖补2.6万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2. 1万元”。

九、问:职业培训和业务轮训制度规定对什么对象如何实施补助?

答: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残疾人服务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到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工作,并享受同等奖补政策。完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专业人员5年1次的业务轮训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对在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组织就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教师,分别执行与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等政策。鼓励有相关专业职称的医务人员到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等服务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定期会诊、服务指导,服务时间累计满1年的,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享受赴基层支医支农的相关政策。

对具备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并按培训等级和类别,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给予护理等各类专业从业人员给予岗位培训200元、专项能力培训400元、初级培训500元、中级培训800元、高级培训1200元、技师培训1500元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问: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如何实施补助?

答:对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参照“甬政发〔2014〕68号”建设补助政策执行。具体现行标准为“对新增床位50张以上、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康复和托养参照执行)机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康复和托养参照执行)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万元补助,按四年分期到位;用房改造或租用的,租期五年以上,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补助,按五年分期到位。”

十一、问:对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康复医院建设如何实施补助?

答:对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康复医院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105号)有关医疗机构建设补助政策执行;对用房自建(含自购产权)、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的民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50张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含牙椅数30张)的民营专科医院(含老年护理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投入使用后,年床位使用率大于50%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对新建医院首次申报时核定床位内的实际开放床位数按每张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已建医院核定床位内新增的实际开放床位数按每张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康复专科医院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同一医疗资源只享受一次。

十二、问:对取得教育资质许可的民办儿童教育康复机构建设如何实施扶持?

答:对取得教育资质许可的民办儿童教育康复机构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09号)有关规定给予扶持。但具体补助标准亟待教育等部门制定细则后实施。

十三、问:对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和日间照料托养机构建设和运行如何实施补助?

答:对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和日间照料托养机构参照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办法〉(甬民计〔2015〕27号)补助政策执行。“市级财政资金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助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是对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其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但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是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建成后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规定的不同等级要求,即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5万元、7.5万元、10万元的补助。三是对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建成后设施设备达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规范》规定的不同等级要求,即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补助。四是改、扩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其设施设备所达对应等级的新建补助标准减去以往已享受建设补助额确定。五是未达到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的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站同等标准享受建设资金补助。

市级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年度运营资金补助标准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是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其服务水平和作用发挥情况,按其实际支出的30%给予补助,但每个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二是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获评的不同等级,即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每个3万元、4万元、5万元的补助。三是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根据其获评的不同等级,即A级、AA级、AAA级,分别给予每个1万元、2万元、3万元的补助。四是未达到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要求的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其场所所在城乡地域的不同,分别享受城市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同等的运营资金补助标准。

对城市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及运营经费补助范围及比例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文件执行,市级财政承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

对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市级财政承担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以及余姚市欠发达乡镇所需资金的30%(建设经费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行经费每个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他县(市)区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

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和市级阳光家园根据其获评的不同等级,即Ⅰ级、Ⅱ级、Ⅲ级,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个30万元、25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宁波市“阳光家园”机构日常运作经费,按托养人数648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和日间照料托养机构按区域中心和三个等级参照上述居家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同一资源只可享受一次补助,同时残疾人康复和托养床位与养老床位补助也不得重复享受。

十四、问:对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护理员如何实施补助?

答:对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托养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按规定给予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参照“甬政发〔2014〕68号”有关规定补助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是根据“甬政发〔2012〕85号”第九条第4项明确规定: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托养参照)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25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十五、问:如何规范管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

答:一是制订的残疾人康复、托养的服务标准与评估标准,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的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二是完善收费定价机制。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具备合法资质的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康复服务收费按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执行,非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开展的康复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其开展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中的保教服务收费,按照《宁波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登记注册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其开展的托养服务收费,参照《宁波市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三是加强信息管理和评估。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实名制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评估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水平、评定机构等级和实施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十六、问: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有哪些主要税费优惠政策?

答: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有线(数字)电视预埋费(入网费)和基本收视维护费参照养老机构标准予以补贴,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接纳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批准设立的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等福利服务机构内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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