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会会计人员由宁波市残联会计人员兼任,根据市残联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2、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①组织募捐的收入;
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③投资收益;
④基金和资产增值收益;
⑤其它合法收入。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专项基金,分别记账,统一管理。
3、按照理事会批准的项目内容、年度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救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救助计划;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4、购置价值5000元以上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一次性支出资金超过20000元和固定资产处置等由理事长授权的市残联副理事长签批后实施;一次性支出资金50000元以上的,应经市残联党组会(或市残联理事长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开支。
5、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签制,由理事长授权的市残联副理事长负责有关经费的审签。
6、会计档案纳入市残联管理。每年5月份之前接受第三方对基金会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2004年11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