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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6 | 信息来源:市残联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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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康复医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宁波2030行动纲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全面深入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积极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宁波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6日

宁波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更加便利地参与社会生活,实现其对美好生活的愿望和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和《宁波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宁波市残疾儿童和少年康复服务制度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预防、补偿、减轻或抵消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包括器具、设备、工具、技术和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辅助器具,是指政府采购中标实物适配目录和省市残联等部门明确货币补贴目录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其服务管理包括:业务培训,需求调查,信息咨询,适配评估,个性化配置,使用指导、租赁、展示、体验,回收利用和管理监督等。

第四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提绩效、促公平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为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市、区县(市)残联分级管理。

(一)市残联负责规划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开展辅助器具技术培训,颁发相关证书,核拨专项经费,审核辅具中标企业资格。

(二)区县(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地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辅具服务站,成立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小组(成员由各类残疾人康复医疗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组成,康复部作为小组成员并做好相应联络协调工作。)积极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回收、租赁、借用和再利用等服务工作。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审批辅助器具需求的申请,实施辅助器具补贴,指导镇乡(街道)开展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

(三)市康复医院(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市康复中心”)受市残联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开发维护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信息系统。成立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市)辅助器具服务机构适配评估复核仲裁,参与审核中标企业资格并签订协议,审定市级辅助器具的配送,督促辅具供应厂家履行责任。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组织开展辅助器具需求调查、评估、适配等业务工作,承担全市辅助器具服务技术指导、业务管理、信息统计与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标准与适配范围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采购的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各种小额辅助器具实施相应的补贴。

符合实物配发辅助器具须纳入《上海市跟单招标中标目录产品库》和《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且在宁波市辅助器具服务网相关项目优惠政策目录中;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辅助器具须纳入《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

辅助器具补贴标准

实物类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残联〔2016〕57号)所确定的对象和补贴标准进行适配。

货币类对60周岁以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残疾人实行全额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给予50%货币补贴。

本办法中年龄超过60周岁的对象,但60周岁及以前初次领取残疾人证或初次适配的,根据初次领证的残疾类别和适配的辅具品种,仍享受60周岁以下对象的补贴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按平均每人3000元标准确定(其中:就学就业残疾人按平均每人10000元标准确定),原则上以残疾类别对应的辅助器具品种适配。

辅助器具的适配方式

(一)实物类

1.省定大额类项目中有关产品和上海市确定的全额类适配范围内的辅助器具,全额配发给适用范围内的残疾人使用;人工耳蜗等省定项目根据省政府采购办公布中标项目执行。

2.上海市确定的补贴类适配范围内的辅助器具,残疾人(或代办人)填写申请表,经评估后由评估人员填写辅助器具适配评估表,上报市康复中心审核后进行补贴类适配。

3.以下四类残疾人有辅具需求的,个人(或代办人)填写申请表,经评估后由评估人员填写辅助器具适配评估表,上报市康复中心审核后,从全额类和补贴类中进行辅助器具组合适配,按适配标准只能组合各1件(套)。

(1)持证重度残疾人或一户多残的残疾人或家庭;

(2)持证7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小学、中学、大学);

(3)持证运动神经元(渐冻人症)患者;

(4)持证脊髓损伤患者。

(二)货币类

省定小额类项目中有关产品实行货币补贴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填写申请表,凭残疾人证、有效发票等在各区县(市)残联审核报销。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每年在总额300元范围内,一次性提出可以享受《小额补贴目录》中多种辅助器具。

市定项目中人工耳蜗处理器、未满18周岁FM助听套装,按照市残疾儿童和少年康复服务制度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辅助器具服务

第九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和个性化适配,确保残疾人享有选择辅助器具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全面康复、独立生活、就学、就业和融入社会,保护残疾人的隐私和权益。

第十条  残疾人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辅助器具适配申请,填写《宁波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和服务记录表》,将残疾人证、经济状况等有效证件复印件上交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各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做好该残疾人资料初审,符合条件后上报区县(市)残联审核。

第十一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辅助器具的需求评估、适配评估、定(改)制服务、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等。

(一)需求评估。各区县(市)残联受理残疾人辅具申请后,组织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小组人员,根据残疾人需求进行评估,并对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以及目前使用辅具种类及使用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记录。

(二)适配评估。根据残疾人的功能障碍、个人愿望、居家环境、回归社会的目标等因素,对残疾人申请辅助器具进行适配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意见(包括选用辅助器具的种类、型号、规格、改制或设计及定制方案、适应性训练方案等)。对有特殊需要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辅助器具评估。

(三)定(改)制服务。成品辅助器具无法满足残疾人需求时,辅具供应商应根据适配评估报告,特别设计及量身定制,开展相应的定(改)制配套服务。

(四)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给残疾人后,残疾人无法了解和掌握辅具使用方法的,辅具供应商应对残疾人进行使用适应性训练,同时组织开展残疾人及其亲属有关辅助器具使用培训(结构、操作方法、维修常识、安全事项等)。

(五)效果评估。残疾人使用适配的辅助器具后,辅具供应商应按规定时间,安排专业人员会同社区服务人员进行回访,对残疾人使用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评估,征询意见,跟踪服务。市康复中心要做好抽查,并将情况上报市残联。

第十二条  社区残疾人工作者负责筛查本社区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并提供服务。社区服务机构应配备常用辅助器具,为辖区内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借用、使用和指导等。

第十三条  残疾人康复、托养、教育、培训、就业、文体等服务机构需要辅助器具服务的,由市康复中心组织辅助技术设计及辅助器具的配送、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十四条  残疾人已接受辅助器具服务的,还有其它需求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辅具服务机构还应为残疾人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五条  实物配发的各类辅助器具,残疾人因自身原因或使用不当导致的各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各级残联等供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辅助器具配置

第十六条  实行委托上海市政府跟单采购中标企业配送的办法。完善宁波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的改造升级,将省定中标辅具全部纳入宁波市辅具服务网,实行网上申请、审批、分类评估适配及网络化配送的方式发放给残疾人。

第十七条  对技术含量高,在市场上无法直接购置或需定(改)制和验配的辅具,辅具供应商应提供使用训练和持续服务,市、区县(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站)应进行跟踪随访及成效评估。超出目录范围的特殊障碍者所需辅助器具,需经市级辅助器具适配评估专家组评估审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中不再安排和实施《补贴目录》中的大小额及全额、补贴等各类成品辅具。已享受《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暂行办法》(民发〔2013〕15号)以及工伤、交通意外事故致残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九条  所适配的辅助器具,残疾人应予以爱护、及时保养,不得转售或转送他人使用以及私自改装。

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诚信系统。对冒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残疾人,追回已享受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对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辅助器具产品

第二十条  辅助器具产品准入和备案价格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需是浙江省政府招标办公开中标和宁波市委托上海市政府招标办跟单采购公开中标的辅具产品,并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根据上海市和浙江省辅助器具招标更新情况,定期公布《补贴目录》和各类服务机构名单。

  所选用的辅助器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等文件,达到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每年根据宁波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上交易和货币补贴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专项经费安排预算,市、区县(市)两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按辅助器具价格的各10%安排服务专项经费,用于评估适配费(辅具流动服务车日常运营、辅具适配、评估、培训等)和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的升级、网络安全软硬件管理、运营开发公司服务费等。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合法运作。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辅具供应商,涉及违法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信息与统计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宣传媒体,广泛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宣传,有关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信息及时在宁波市康复医院网站发布。

第二十六条  市康复中心负责做好《宁波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网络信息系统》使用和维护,确保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审核、审批、评估、适配等需求。各区县(市)残联及时将辅具服务情况录入数据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宁波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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