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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宣讲——残疾人就业政策宣讲系列之二

发布时间:2021-09-08 | 信息来源:市残联 |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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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21﹞22号),《实施意见》涉及残保金征收政策调整、残疾人超比例安置奖励、残疾人劳务派遣认定方式、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扩大残疾人培训规模、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等方面内容,为做好政策宣传,本中心就《实施意见》陆续推出政策宣讲内容,今天推出第二讲: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宣讲

1、分档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小微企业减免

①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新增企业)

②自2020年1月1日起到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下(含)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存量企业)

③上述两类小微企业减免,不需申请,直接减免。

3、停工停产减免

①对于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

②如何办理减免申请?

需要办理减免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税务审核,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4、税务机关如何获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安置信息?

①残联组织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在年审结束后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②税务部门建立残保金定期检查、信息推送机制,对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或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及时并催(追)缴残保金。


宁波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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